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7092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9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告沈强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沈强、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贷款本金448 188元;三、被告沈强、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贷款利息及复利(截止到2021年3月1日,利息、复利和罚息共计25434.99元,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四、如二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上述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12栋-1层7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2元,由被告沈强、刘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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