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81********5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2254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7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赵雪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赵雪、王海峰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70644.40元;三、被告赵雪、王海峰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44299.44元、罚息42868.06元、复利8849.08元(截至2018年8月9日)。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6元,减半收取4733元,由被告赵雪、王海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