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聪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1********3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24民初313号
案号
(2021)赣0924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彭聪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归还贷款本金5583.73元、利息4577.73元、违约金646.52元,合计10807.98元(算至2019年7月9日止,以后利息按协议计算到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彭聪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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