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牛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827********4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2012号
案号
(2021)赣0827执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济明、王春兰、樊牛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康海明彩礼40000元。二、驳回原告康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690元,由被告负担4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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