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695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3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广友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偿还至2019年12月18日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017.24元,罚息201459.38元,复利941.27元,及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复利(以1401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和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二、天津广友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有权就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71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张庆和、常毅对天津广友物流有限公司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广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3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8223元,由天津广友物流有限公司、张庆和、常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