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3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23民初1869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恢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 东 省 广 宁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粤1223民初1869号原告:黄翠霞,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赤坑镇赤坑村委会高文村4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812153222。被告:江家伟,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赤坑镇福排村委会马口村17号之1,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401063213。原告黄翠霞与被告江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翠霞起诉认为,2020年1月7日,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20年3月7日,借款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只支付了分利息,余下欠款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家伟欠原告黄翠霞借款30000元,定于从2020年12月起每个月1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止;二、原告黄翠霞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三、若被告江家伟没有按期偿还,原告黄翠霞有权就被告尚欠借款全额申请执行;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家伟负担,并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黄翠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