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9********0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7872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2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喆货款527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开户账号:6228400406149105161。如果被告项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4元,由被告项伟负担,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向原告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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