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0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7859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1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超、孟丽于2020年9月7日前偿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第页21699999.59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72720.53元,合计1872720.12元;2020年7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8542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丁超、孟丽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被告丁芳对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果被告丁超、孟丽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丁超位于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菊花路北侧亳州悦都商业中心a号楼-111的房产[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383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980号]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654元,减半收取计10827元,由被告丁超、孟丽、丁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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