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薇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3********5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3刑初225号 |
案号 |
(2021)皖0203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贺薇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34年8月31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三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许昌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及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12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