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3********3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23民初253号
案号
(2021)湘0523执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桂香20 215元;二、驳回原告林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由被告吴志明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如被告吴志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林桂香负担41元,被告吴志明负担172元(该款已由原告林桂香预交,被告吴志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林桂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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