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粵03民初1407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彭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信爱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与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覃长春、曾庆菊对被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彭潮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蔡信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信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4800元(原告蔡信爱已预交),由被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彭潮、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覃长春、曾庆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良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17048853C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蓉园路1号3栋906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