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2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1067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25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西林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票据贴现款本金1393311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996%计算为20849.04元,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3933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9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西林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565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被告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姜耀中、曹静对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1元由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西林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姜耀中、曹静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西林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姜耀中、曹静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10-55010104000959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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