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078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4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志军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偿还欠付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偿还欠付本金、复利、罚息合计1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偿还剩余全部欠付本金(以欠付本金58597.74元减去上述已还部分)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以被告实际还款当日原告系统截屏为准);二、被告胡志军如果有任意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数额以原告系统截屏为准)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7元,由被告负担,由其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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