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33********3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26民初74号
案号
(2021)赣0926执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骏、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借原告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0000元,利息和罚息92994元,合计762994元(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20年9月5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以本金6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从2020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成松、谢洪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马成松、谢洪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骏、王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5元,由被告马骏、王芳承担,被告马成松、谢洪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马成松、谢洪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骏、王芳追偿。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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