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桂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4民初135号
案号
(2021)赣0124执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进贤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二、限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进贤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152,808.30元(暂算至2018年12月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高立、张小伟、罗海燕、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桂超、桂骏、黄九金、桂军林对被告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22元,由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高立、张小伟、罗海燕、江西朗宇实业公司、被告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桂超、桂骏、黄九金、桂军林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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