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0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5民初7474号
案号
(2021)粤0705执1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81211603347】。一、被告谭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付借款本金92282.61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止共9025.53元;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32655计算,并按日利率0.032655按月计收复利);二、被告谭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58元(已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由被告谭国强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5.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谭国强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6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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