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2982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27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506704.8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3月5日为4461.67元;以本金88888元、40562.18元、15537.79元、21254.5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分别至2020年3月8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7月13日止,均按年利率5.0025%计算)、罚息(截至2020年3月5日为8776.34元;以本金179462.36元为基数,自2020年3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以本金161000元、88888元、40562.18元、15537.79元、21254.52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7.50375%计算)、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为157.27元;以利息4461.67元、其余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3月6日、相应结息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7.50375%计算)。二、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8704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848765)如果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8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118元,由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84876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吴江盛泽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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