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3915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1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文波应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8月2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4363.52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4363.52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4%)。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11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文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