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11********4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民终3826 |
案号 |
(2021)津0104执1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马涛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99999.99元及截至2019年6月17日的逾期利息18687.5元、罚息186019.31元,共计4704706.8元,并按照《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贷款业务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马涛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律师代理费11761.77元;三、被告马骏、被告孙刚、被告汤洪娜、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万合拓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俞丽琴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有权处置被告马骏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36号增1号底商)及被告汤洪娜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63号云锦观锦园9-1-2302号房产)并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32元,由被告马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被告马骏、被告孙刚、被告汤洪娜、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万合拓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俞丽琴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被告马骏、被告孙刚、被告汤洪娜、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万合拓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俞丽琴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马涛、被告马骏、被告孙刚、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万合拓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俞丽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