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凤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3********2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22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223执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依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洪志、宋凤丽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信用卡支取的本金400,000元。二、被告高洪志、宋凤丽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负担1380元;被告高洪志、宋凤丽负担10,316元,被告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与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一并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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