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宇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2********3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4民初1491号
案号
(2021)赣0124执10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省财惠通实业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金额人民币3652380.79元及利息985825.14元(此利息以1775361.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6月29日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523139.93元;加上以187701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13日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462685.19元),合计人民币4638205.91元;之后的利息以3652380.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家树、谷宇玲对被告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家树、谷宇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省财惠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6元,由被告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熊家树、谷宇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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