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彭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5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3刑初2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彭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2、涞水县公安局依法保全、扣押未随案移送的长安汽车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依法发还车辆所有人。3、被告人贾彭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友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九十三元三角一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永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一元九角六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永达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零八百一十六元二角七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花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一十八元三角。(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友忠、隗永泰、隗永达、张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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