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4********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83民初1582号 |
案号 |
(2021)黑0183执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霍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贷款本金958134.34元;霍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贷款利息570107.21元,复息189707.8元,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的利息款应以958134.34远不及为基数,以合同约定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对尚房他证1403001792号他项权登记中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霍黎明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131元,由霍黎明、霍洪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