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1********4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1民初1189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1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倪斌、天津市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倪斌、天津市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倪斌、天津市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