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431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1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凯、被告杨婷、被告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元,截至2018年11月6日应付利息120850.64元、罚息(含复利)21601.78元以及自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二、如被告贺凯、被告杨婷、被告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与被告杨春来协议以其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河东区靓锦名居13-1-111号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春来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贺凯、被告杨婷、被告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李占营、被告天津昊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40元,减半收取计135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70元。由被告贺凯、被告杨婷、被告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杨春来、被告李占营、被告天津昊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