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11********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7民初4745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小平、被告曹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795127.52元、利息22140.14元、罚息1358.8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合计818626.49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二、被告甘小平、被告曹文英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对抵押物芜湖市镜湖区醇美华城澳然天成45s#楼05的不动5产[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1996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6元,由被告甘小平、被告曹文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