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一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302民初5594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10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与被告潘一龙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潘一龙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借款本金111331.64元,支付利息4409.7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之后利息、罚息依照合同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对被告潘一龙提供的长安牌sc6469dah5的车辆一台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15元,减半收取计1307.5元,由被告潘一龙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