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颜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06********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6321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龙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52375元;二、被告哈尔滨龙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代偿款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全部代偿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以95237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如被告哈尔滨龙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能给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泰来县百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泰来镇卫星街一委四组(百花购物中心二层商服、三层商服)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泰来县百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红岸市场有限公司、赵井志、王玉芳、赵杰作、赵杰亮、齐虹、朱秋颖、刘北燕、张颜斌、栾禄平、张亚群、阎春玲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4元,由被告哈尔滨龙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