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匡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24********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02民初2452号
案号
(2021)湘0302执1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匡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0658.88元、利息20714.25元、违约金1867.18元、手续费18600元,共计181840.31元(利息、违约金已算至2019年3月24日;2019年3月25日起的利息按每日0.5‰计算,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度未还部分的5%支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被告李匡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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