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4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刑初101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佑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漆建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三、被告人李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佑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佑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一个月零二十日,折抵刑期一个月零二十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指定监视居住七天,折抵刑期三天,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何建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指定监视居住十四天,折抵刑期七天,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漆建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漆建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潘建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李志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丰、李佑付、何建平、漆建国、潘建涛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