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8027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1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瑞峰的在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陈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0月3日期间租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佳苑南大门西侧商铺一楼第二间和二楼三间商铺的租金/占有使用费91 799元(580元/平方米/年×545平方米×106天÷365天);三、第三人姚伟、相恒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占用使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佳苑南大门西侧商铺一楼第二间和二楼三间商铺使用费93 929.64元;2020年1月8日后至第三人姚伟、相恒翠实际腾空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前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641.9元〔(128.9平方米*1 100元/平方米+416.1平方米*500元/平方米)÷54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空交付之日;四、第三人姚伟、相恒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交付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佳苑南大门西侧商铺一楼第二间和二楼三间商铺;五、驳回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陈瑞峰、第三人姚伟、相恒翠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500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 257元,由被告陈瑞峰负担2 095元,由第三人姚伟、相恒翠负担元2 1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