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7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1102民初4212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1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判决如下:经公一、被告日照亿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5万元及利息(以7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随本付清,扣除系统自动扣划的24.79元);二、被告日照华冠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丁元伟、王从鹤、丁波、徐延安、杨玲玲、王恩东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亿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50元,减半收取33725元,由被告日照亿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华冠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丁元伟、王从鹤、丁波、徐延安、杨玲玲、王恩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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