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安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5********5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刑初1526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3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安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先期羁押的二日已予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安康退赔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陈威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