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国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26005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2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被上诉人庄英兰对被上诉人邱国辉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上诉人任广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被上诉人邱国辉、庄英兰共同负担。上诉人任广中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被上诉人邱国辉、庄英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逾期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上诉人邱国辉、庄英兰共同负担。上诉人任广中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上诉人邱国辉、庄英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逾期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