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1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民初4768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6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84346.66元;二、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自2015年4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以769346.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自2016年2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宋起宏、被告赵立志、被告赵楠、被告张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付债务中769346.66元及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违约金向原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增1号房屋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付债务向原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2元,公告费820元,鉴定费14000元,由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宋起宏、被告赵立志、被告赵楠、被告张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