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996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4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理赔款30255.9元;二、被告齐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费2053.9元;三、被告齐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3025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齐斌负担;公告费560元(含判决公告)由被告齐斌负担。(被告负担的以上两项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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