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3********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1182民初462号
案号
(2021)黑1182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海峰、王玉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截止2020年5月6日为1,029.04元,利息的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二、被告姚振军、郭春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孙海峰、王玉玲、姚振军、郭春霞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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