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7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268号 |
案号 |
(2021)湘0523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唐波、肖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偿还所欠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13 859.15元(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的10.80%×1.2=12.96%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币为63 859.15元;二、限被告唐波、肖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200元。三、驳回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唐队如、黄光荣对被告唐波、肖韦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中的款项,被告唐波、肖韦应汇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 ) ,如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725.5元,由被告唐波、肖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