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5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81民初3822号 |
案号 |
(2021)赣0781执1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明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借款本金31609.19元及其2019年8月10日前的已过期分期手续费1049.93元、已过期分期利息3499.28元、逾期违约金683.04元,共计36841.4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80.5元,由被告张明明承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已预交,被告张明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