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2********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81民初3389号 |
案号 |
(2021)赣0781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小明、刘娉婷同意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借款本金320030元及利息。支付方式为:2020年7月30日前归还截止当日结欠的利息和5400元的律师服务费,自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每月30日前归还结欠的逾期利息,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320030元本金和结欠的利息,利随本清(以上利息以银行系统结算为准)。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2元,由被告谢小明、刘娉婷承担,该款被告谢小明、刘娉婷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三、如果被告谢小明、刘娉婷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有权对被告谢小平、罗水英位于瑞金市象湖镇解放西路凯丽商业街的不动产(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108073-3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果被告谢小明、刘娉婷、谢小平、罗水英未按上述任一期期限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律师服务费3600元一并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