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燕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1********3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4民初950号 |
案号 |
(2021)粤5224执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少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借款本金49997.37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21日止,尚欠利息6624.17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利息以本金49997.37元为计算基数,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至被告林少华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林少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已付的律师费3529.72元。三、被告林少华、许燕芳应以其所有的位于惠来县东港镇百岭村葵甲路的房产(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揭惠字第5200008471号)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对该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许燕芳应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