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彬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5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2737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2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兴喜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5000元,合计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被告蒋彬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