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8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7203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2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0年9月9日,被告翟卫东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信用卡本金103213.67元、利息28057.01元、违约金126069.68元、律师费9500元及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和违约金。二、被告翟卫东于2020年11月15日前偿还信用卡欠款不低于20000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自收到该笔还款时30日内向总行申请并办理停止计收被告翟卫东此后信用卡逾期利息及费用;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信用卡欠款不低于15000元;被告自2021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信用卡欠款不低于4000元,且每年12月31日前额外偿还信用卡欠款不低于15000元直至信用卡本金、利息及20%违约金付清;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律师费4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律师费2500元,原告免除剩余律师费;原告免除截止2020年12月15日被告因欠款产生的80%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载明金额为准。三、如被告翟卫东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可按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被告翟卫东于2020年9月14日支付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