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102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1)豫1102执恢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新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5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45500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在月息9.9‰基础上加收50%收罚息)。被告尹峰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陈新强承担,被告尹峰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