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5********4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6民初2552号
案号
(2021)冀0426执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军、沈鸿杰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潘建军、沈鸿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货款24 000元;三、被告潘建军、沈鸿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定金100 000元;四、被告潘建军、沈鸿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 040元;五、驳回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780元,减半收取1 39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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