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3********1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60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1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姚杰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58.2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姚杰荣承担13元,被告唐磊承担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