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鹏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2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1民初6945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5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阚鹏川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二、被告阚鹏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融科东南海楼盘nh8栋(2)层3号商铺;三、被告阚鹏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赁费用103 149.9元及后续占有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详见《租赁费用支付明细表》,自2019年9月25日起租赁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长沙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927元,由被告阚鹏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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