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5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02民初2132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47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息、罚息)6,297.11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1日起至款清为止按双方签订的《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2,500元;若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对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财产【冕食药工质抵(2018)第006号】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2,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有权对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质押财产(登记证明编号:04807594000574702799)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地的约哈、沙林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地的约哈、沙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追偿;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28元,减半收取计22,06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负担2,064元,冕宁县红阳宁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