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一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1697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4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一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 9 170.62元;二、限被告王一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3 836.28元(截至2020年7月9日);后续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从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按先本金,后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顺序冲还;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一信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王一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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