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路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4********2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刑终746号
案号
(2021)赣0723执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大余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和第三项中对上诉人王隆祉的定罪和罚金刑部分、第七项中对已退缴违法所得的没收和对被告人余路程、上官张华曾昭棠的违法所得追缴部分,即被告人余路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上官张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隆祉犯非法采矿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曾昭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己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路程、上官张华、王隆祉、曾昭棠应支付大余县青龙镇营子里矿区开挖林地植被恢复费44455元(已由余路程支付)及鉴定费3000元(已由王隆祉支付)。被告人余路程、上官张华、朱己军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违法所得80万元、10万元、3.8万元,被告人王隆祉在大余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3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余路程的违法所得550.219832万元、被告人上官张华的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曾昭棠的违法所得16.84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余路程车牌号为赣b763n7棕色奥迪q5越野车予以变价,变价款用于折抵所判处的违法所得。 二、撤销大余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对上诉人王隆祉的量刑部分和第七项部分,即对被告人王隆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隆祉的违法所得89.5694万元。三、上诉人王隆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上诉人余路程、上官张华、原审被告人朱己军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违法所得80万元、10万元、3.8万元,上诉人王隆祉在大余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300万元,在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89.569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余路程的违法所得550.219832万元、上诉人上官张华的违法所得2.5万元、上诉人曾昭棠的违法所得16.8439万元,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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